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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3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游自强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3146号上诉人游自强,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游自强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2905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游自强上诉请求撤销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290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立案,准予上诉人要求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1000元代垫鉴定费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游自强请求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公司返还代垫的鉴定费1000元,该款系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公司诉游自强返还借款、工程款纠纷一案【案号:(2015)融民再初字第1号】中,游自强因申请笔迹鉴定预交的鉴定费用。该案现正在审理中,上诉人游自强就该笔鉴定费另行向福清市人民法院起诉,福清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张雅典代理审判员陈雁兰代理审判员魏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陈建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