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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吴忠市金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市金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商初字第87号原告:吴忠市金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忠市。法定代表人:马少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金君,男,回族,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郭晓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国保,宁夏古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市金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忠市金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忠市金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3元,原告吴忠市金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227元,退回原告吴忠市金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1226元。审判员  薛伟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翟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