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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三民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彪与被告杨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彪,杨正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566号原告宋彪。委托代理人黄建国,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正祥。委托代理人俞坤,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彪与被告杨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其难予及时举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彪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德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薛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