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新行审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新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茅国昌、邵美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茅国昌,邵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绍新行审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新昌县。法定代表人杨哲文,局长。被执行人茅国昌,农村居民,具体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邵美香,农村居民。申请人新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原新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计生征字(2010)第2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新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3日以程序需补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非诉行政案件审查工作的意见(试行)》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新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审判长 陈新忠审判员 张 茹审判员 XX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