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陈兰珍与耿小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兰珍,耿小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陈兰珍。被执行人耿小毛。申请执行人陈兰珍与被执行人耿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扬开民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耿小毛应给付申请人陈兰珍借款30万元和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20元和本案执行费1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兰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耿小毛位于扬中市江南星辰1号1106室房产正在另案处理中;申请人陈兰珍表示被执行人耿小毛暂无其他财产,现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耿小毛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开民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其他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新月执行员 林 星执行员 徐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拯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