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穆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539号原告穆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成建,兴平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解,原告穆某某于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穆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健辉二0一五年月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峰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