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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民一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林桂雄与林源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桂雄,林源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金法民一初字第486号原告林桂雄,男,汉族,1976年9月12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肖寅凯,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源禧,男,汉族,1987年8月25日出生,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枫春路中段邮电大楼北侧。负责人林鸿,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唯得、曾锦莹,均系广东法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桂雄诉被告林源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下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今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传胜适用简易程序,于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桂雄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寅凯、被告林源禧、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锦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今年2月26日11时10分,被告林源禧驾驶粤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汕头市鮀济南路军基路口时,与林某辉驾驶的粤D**×××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辉及乘坐该摩托车的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3月9日,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平大队对该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林源禧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系粤D**×××号小型轿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下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依法应在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6586元(具体损失:住院伙食补助费64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1520元、误工费25666元、交通费3000元,共计46586元。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已由两被告支付);2、被告林源禧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林源禧辩称: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没有意见;粤D**×××号车辆已向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依法应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本被告已支付原告医疗费12454.30元、护理费2000元。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辩称:在明确本案交通事故责任前提下,本被告依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并驳回其不合理的请求:住院医疗费应剔除非社保用药费用,该部分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本被告支付的10000元医药费及被告林源禧支付的医疗费,应在赔偿款中抵除;护理费请求过高,应予减少;原告主张住院期间及出院后3个月的误工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交通费没有提供正式票据,应不予认定;诉讼费用不属本被告的赔偿责任范围。本院查明:粤D**×××号车辆向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各一份。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200000元并不计免赔率。今年2月26日11时10分,被告林源禧驾驶粤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汕头市鮀济南路军基路口时,与林某辉驾驶的粤D**×××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辉及乘坐该摩托车的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3月9日,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平大队对该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林源禧负事故全部责任。本次事故发生在粤D**×××号车辆保险期间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4月30日出院。出院诊断:第3、4腰椎右侧横突骨折等。医院建议:休息3个月、定期医院复诊,不适随诊。原告住院64天,医疗费22454.30元(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支付10000元、被告林源禧支付12454.30元)。此外,被告林源禧还支付原告护理费2000元。今年4月7日,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求。另查明:原告系汕头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职工,从事装修工作,月工资5000元,其因本次交通事故至今没有上班。诉讼期间,本案另一伤者林某辉表示放弃向两被告主张任何赔偿权利。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收费收据》、《出院记录》、《住院病历》、《疾病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汕头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在本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林源禧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系粤D**×××号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依法应在保险的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原告应自行承担住院医疗费中非社保用药费用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及数额,本院经审核,分别确认如下:1、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原告住院64天、以每天100元计算,为6400元。2、护理费:原告住院期间护理费按1人每天170元计算,为10880元(170元/人.天×1人×64天)。原告请求超出部分及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护理费请求过高应予减少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3、交通费:考虑原告门诊治疗的需要,酌定为1000元。原告请求超出部分及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关于交通费没有提供正式票据应不予认定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4、误工费:按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前月工资5000元计算,因原告出院后需休息3个月,故误工时间从住院之日起计至出院后3个月共154天,误工费为25666.67元(5000元/月÷30天×154天)。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原告主张住院期间及出院后3个月的误工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以上各项损失合共43946.67元。扣除被告林源禧已付护理费2000元后,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35546.67元;余款6400元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被告林源禧已付的护理费2000元及医疗费12454.30元,可依法向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索赔。因粤D**×××号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足以赔偿原告的损失,故原告请求被告林源禧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林桂雄支付保险赔偿金41946.67元。二、驳回原告林桂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元(已减半),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林桂雄已预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所负担的受理费直接付还原告林桂雄。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传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文燕附件: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