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魏延林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魏延林,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李峰,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执行的魏延林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245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魏延林24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08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3681元,合计255761元。未执行标的25576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24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民审判员 张国君执行员 沈天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