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燕与上海城世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上海城世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321号原告王燕,女,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李珺,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城世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受理原告王燕与被告上海城世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城世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实际经营地在徐汇区,本案应移送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的注册地为住所地。被告未举证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在徐汇区,故被告注册地为其住所地。该地址在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XXX弄XXX号XXX幢XXX室,属于本院辖区范围内,本院据此取得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城世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城世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费 芸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裁定驳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