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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0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昱宏与刘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01155号原告刘某甲,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告刘某乙,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甲与被申请人刘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某甲于2015年7月17日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甲书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某甲撤诉。本案诉讼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申请人刘某甲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继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