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民初字0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昱宏与刘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01155号原告刘某甲,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告刘某乙,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甲与被申请人刘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某甲于2015年7月17日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甲书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某甲撤诉。本案诉讼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申请人刘某甲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继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