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行非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通化县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王庆国擅自开垦林地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通化县林业局,王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行非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县林业局。住所通化县快大茂镇同德路****号。法定代表人戚秀海,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国华,男,通化县林业局法制科,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王怀杰,男,通化县林业局稽查大队,住通化市。被执行人王庆国,男,满族,住通化县。申请执行人通化县林业局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县林罚决字[2015]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通化县林业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县林罚决字(2015)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决定所确定的被执行人王庆国的违法行为。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通化县林业局以该案起诉期限2015年5月1日前未届满(未满三个月),适用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即应在本决定送达后六个月才能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故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县林罚决字[2015]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大审判员 郝 文审判员 张善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石恩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