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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43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78年1月16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1984年1月4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关于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4)陇民初字第00723号民事调解书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王某某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义务,款项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72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魏培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