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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恢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XX与王振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恢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洼县水利局后院家属楼。被执行人王振辉,男,195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0168号XX与王振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