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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金杯、蔡荣智诉林先专、郑孝旺、王永钟、陈立新民间借贷纠纷管辖异议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396号原告:蔡荣智,男,1974年7月21日生。原告:黄金杯,男,1976年10月29日生。被告:林先专,男,1970年12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刘敏,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熊茂垠,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郑孝旺,男,1968年3月13日生。被告:王永钟,男,1971年1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张亚平,男,1981年10月16日(一般授权)。被告:陈立新,男,1966年9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刘汉国,湖北东之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被告黄金杯、蔡荣智与被告林先专、郑孝旺、王永钟、陈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陈立新、王永钟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其均认为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双方对账务、对账结果有争议应尽快协商,协商不成时由协议的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协议的签订地不在本市硚口区,且所有的被告均不在本市硚口区。故申请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本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均未在协议中载明本案借款合同的签订地,尽管原告蔡荣智自行在该合同上载明,签订地:武汉市硚口区”,但被告均以其是单方擅自而为为由,不予认可。另本案中有被告居住地为本市江汉区,故本院采信被告异议的意见。本案应由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立新、王永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烈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毛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