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吕洪义与被执行人高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洪义,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吕洪义,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高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人吕洪义与被执行人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4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长包军华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