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刑执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高新印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新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468号罪犯高新印,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7日作出(2009)界刑实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新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20日交付执行。2013年5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蚌埠监狱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蚌埠监狱提出,罪犯高新印在服刑��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2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高新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新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峰审判员 吴公礼审判员 陈 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玉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