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海法仲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仲保字第30号申请人罗艳女诉被申请人海南豪远黑熊养殖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琼海法仲保字第30号提请人海南仲裁委员会,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49号原省委大院第二办公楼四楼。申请人罗艳女。被申请人海南豪远黑熊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新大洲大道三公里北侧。法定代表人王蓉,董事长。提请人海南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罗艳女与被申请人海南豪远黑熊养殖有限公司及案外人莫震强、海南红林艺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7月29日提请本院查封被申请人海南豪远黑熊养殖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新大洲大道三公里北侧17204.9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口市国用(2009)第009420号】。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2000万元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艳女提供了与其申请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其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罗艳女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二、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海南豪远黑熊养殖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新大洲大道三公里北侧17204.9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口市国用(2009)第009420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cs6boo1gkixl6cqfto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胡春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曹贤伟{”edithtml”:””,”conte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