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4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利芬与牛新军、刘凤英、沈阳市民安保险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芬,牛新军,刘凤英,沈阳市民安保险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4751号原告张利芬,女,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敖汉旗新惠镇。委托代理人李聪,男,194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被告牛新军,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刘凤英,女,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被告沈阳市民安保险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1号。法定代表人,范国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芬与被告牛新军、刘凤英、沈阳市民安保险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利芬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利芬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91元减半收取534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亚辉审 判 员 刘亚飞人民陪审员 雷聪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孟庆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