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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立终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恒安灯具厂与文安勇乐工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安勇乐工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恒安灯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安勇乐工业有限公司。地址,文安县史各庄镇秦各庄村。法定代表人金欢乐,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市恒安灯具厂。地址,新乐市石家庄村。法定代表人乔留海,厂长。上诉人文安勇乐工业有限公司因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新乐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二初字第5号驳回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市恒安灯具厂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对本案的(原审)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管辖异议上诉审查期间,原告(被上诉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原审)起诉,依法应由原审人民法院处理。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乐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发回新乐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春虎审判员  孙书旺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