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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县支行与马晶波、王钦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县支行,马晶波,王钦钦,李智国,李海叶,蒋楠,刘军叶,李光东,秦淑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临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贵霞,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爱锋,男,1977年6月27日,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被告马晶波,男,1991年3月1日生,汉族,住临漳县。被告王钦钦,女,199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临漳县。被告李智国,男,1984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临漳县。被告李海叶,女,198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告蒋楠,男,1988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临漳县。被告刘军叶,女,1987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址临漳县。被告李光东,男,1962年7月29日生,汉族,住临漳县。被告秦淑峰,男,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临漳县。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事实:2014年5月27日,被告马晶波、王钦钦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8万元,截止起诉之日还欠借款本金18459.93元,利息、罚息302.28元。被告蒋楠、刘军叶、李智国、李海叶与被告马晶波、王钦钦系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证责任。被告李光东、秦淑峰系连带责任保证人。经多次催要被告马晶波、王钦钦一直未还款,被告蒋楠、刘军叶、李智国、李海叶、李光东、秦淑峰也没有履行保证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马晶波、王钦钦于2015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县支行借款本金6000元,2015年11月30日前给付借款本金6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借款本金6459.93元及利息、罚息302.28元。二、被告蒋楠、刘军叶、李智国、李海叶、李光东、秦淑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他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县支行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