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二初字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邵书娟诉被告唐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书娟,唐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二初字204号原告邵书娟。被告唐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书娟诉被告唐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书娟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书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9元,减半收取1179.5元,由原告邵书娟负担。审判员 赵学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