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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二初字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邵书娟诉被告唐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书娟,唐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二初字204号原告邵书娟。被告唐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书娟诉被告唐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书娟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书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9元,减半收取1179.5元,由原告邵书娟负担。审判员  赵学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