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赞民一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595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陈志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周彦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志强,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2012年2月底,原告带着女儿王某乙回到云南文山市随其母亲生活至2014年12月27日,因双方感情不和,原告与被告一直未在一起生活,两年多的时间处于分居状态。2014年12月28日,女儿王某乙由被告妹妹带回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许亭乡北潘村随被告短暂生活一段时间。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双方婚生女儿王某乙归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己承担3、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王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希望给孩子一个圆满的家庭,我和原告还有和好的希望。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认识,恋爱一年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于2014年2月份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后没有购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存款和共同债务。被告王某甲辩称,自己曾经将20000元的退伍金给了原告的母亲做生意,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并生育一女儿,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被告不同意离婚,并有和好愿望,原、被告的感情还没有彻底破裂,还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应该珍惜夫妻感情,相互谅解,维护家庭和睦,给原、被告一次重归于好的机会,不准原、被告离婚较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彦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尚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