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郑香林与赵瑞军、赵卫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540号原告郑香林,男,汉族,广宗县,农民。被告赵瑞军,男,汉族,广宗县。被告赵卫兵,男,汉族,广宗县。被告赵卫廷,农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香林诉被告赵瑞军、赵卫兵、赵卫廷(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香林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香林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香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刘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王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