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平亮与被执行人江茂贵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亮,江茂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王平亮,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工程管理员,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江茂贵,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平亮与被执行人江茂贵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茂贵银行、房产、车辆、林权、工商、国土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瓯执字第29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