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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巫尚阳与巫尚阳、李凤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巫尚阳,李凤兰,袁水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10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讼代表人熊旭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伟忠。被告巫尚阳。被告李凤兰。被告袁水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诉被告巫尚阳、李凤兰、袁水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于2015年8月3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巫尚阳、李凤兰、袁水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54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应 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江彩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