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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蚌刑执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杨世传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世传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刑执字第00456号刑罚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监督机关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罪犯杨世传,男,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8)定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世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违法所得1696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2012年5月30日经本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实际服刑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执行机关蚌埠监狱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指派工作人员潘井占出庭参与庭审、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从永到庭履行监督职责、服刑人员杨世传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蚌埠监狱提出,罪犯杨世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假释。出庭检察员对罪犯杨世传获得的奖励没有异议。罪犯杨世传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给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认真改造、遵守监规,有悔改表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服刑期间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缴纳了罚没款,希望可以假释,早日回归社会。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3次、表扬3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杨世传假释的建议书;2、罪犯杨世传获得6次奖励的改造考核鉴定等材料;3、(2008)定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杨世传的原判决情况。4、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证实2008年5月14日至5月28日杨世传共缴纳违纪款238000元、2015年7月13日交纳罚没款5万元。5、2015年6月24日定远县司法局出具的评估意见书,证实该局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6、服刑人员刘冠谷、王飞出庭对杨世传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获得的奖励予以证实。出庭检察员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杨世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世传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峰审判员 吴公礼审判员 陈 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玉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