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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行执字第2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雯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博行执字第299-2号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博山区县前街46号。法定代表人:夏艳华,局长。被执行人:张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博费征字(2014)86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博行执字第299-1号行政裁定书。现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雯至今未按裁定书规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规范》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张雯的银行存款103336元,如账面存款不足,划拨实有数额,不足部分,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如被执行人张雯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张雯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后折抵相关款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萍审判员 栾贻山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