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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刑初字第14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石匠。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5)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添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8日17时许,周某驾驶上饶临时3C270号二轮电动车从广丰县湖丰镇往大南镇方向行驶,当日18时45分许,当车子行驶到广丰县湖丰镇湖丰敬老院路口路段,碰撞到从车辆行驶方向左侧往右侧横过道路的行人徐道炉,造成徐道炉受伤,周某马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徐道炉在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赔偿死者家属165000元,并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针对指控的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周某的供述,证人徐某甲、徐某乙、郑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尸检报告、车辆安��性能鉴定、机动车属性鉴定,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领条,常住人口信息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通行,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当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已赔偿死者家属,并得到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8日17时许,周某驾驶上饶临时3C270牌号二轮电动车从广丰县湖丰镇往大南镇方向行驶,当日18时45分许,当车子行驶到广丰县湖丰镇湖丰敬老院路口路段,碰撞到从车辆行驶方向左侧往右侧横过道路的行人徐道炉,造成徐道炉受伤,周某马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后徐道炉在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赔偿死者家属165,000元,并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在对被告人周某的审前社会调查显示,如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社区无不良影响。认定上述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周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1月18日晚上我在广丰县湖丰镇尖山村我大舅子家吃晚饭,六点左右我吃完饭就骑二轮电动车回大南镇古村村,车子行驶到湖丰敬老院门口路段,我看到一个人在我的左前方往右边过马路,当时那个人离路边大概二米左右,我��向右侧路边打方向避让,那个人继续向右侧过马路,我看到这个情况后怕继续靠右边会撞到这个人,就马上又向左边打方向避让过这个人,结果在向左避让经过对方的时候我的右手手肘撞到了那个人,我的车子继续前行,回头看到那个人倒地上,我就马上刹车下车了,之后我就跑到那个人边上,发现被我撞倒的是一个七十多岁的老头子。头在流血,我就大声叫他,但他没反应,我就用自己的手机打了120急救电话了。过了几分钟有个男的骑电动车路过,我就叫住他,问他认不认识这个老人家,他看了下说认识就打电话给这个老人家的家属了。过了一会老人家的家属就来了,老人家的家属就打了110报警了,过了十分钟左右120车子就来了就把老人接走了,我就陪老人一起到广丰县中医院了事实。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8日晚18时40多分钟,徐某乙的老婆骑电动��到我家告诉我说我父亲被电动车撞到了。我到现场的时候看到一个男的坐在地面上,抱着我父亲,当时我父亲已经昏迷了,头上流了好多血,地面上也流了好多血。一辆电动车倒在前方路边上,那个抱着我父亲的男人是电动车驾驶员,他当时说他骑电动车撞到了我父亲,当时我就拔打了110,对方之前打了120电话。之后等救护车到现场后我父亲就送到医院抢救了。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明1月8日晚七点钟左右,我当时在家里,听到外面有人叫“撞到人了!”我就打开门出去看了,看到我们同村的在湖丰敬老院边上养鱼的徐道炉躺在地上,一个中年男子坐在地上抱着徐道炉。我拿手电筒照了下徐道炉他没有反应。我就打电话给我老婆叫她通知徐道炉的家属,过了几分钟徐道炉家属来了,我就回家了。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1月8日晚我当时在湖丰镇桥头村我家开的油漆���里。我老公徐某乙打电话给我说同村的徐道路炉在敬老院门口被车子撞了,叫我通知徐道炉的家属,我就马上骑电动车去徐道炉大儿子徐某甲家,把这一情况告诉了他,然后我也到了事故现场。到现场后我看到徐道炉躺在地上,被一个中老年男子抱着,在人的边上倒着一辆二轮电动车。过了一会120车来了,徐道炉被抬上车送去医院了,那个抱着徐道炉的男子也一起去医院了事实。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及该地的情况事实。4、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机动车属性鉴定,证明被告人周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属超标电动车,属机动车管理范畴;该电动车安全机件技术性能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事实。5、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证明徐道炉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左后头部受伤,引起颅内出血及脑组织受挫伤致死亡事实。6、广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周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7、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由被害人家属徐某甲报案事实。8、广丰县公安交警大队归案经过,证明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到现场后电动车驾驶员已陪同伤者到广丰县中医院救治。现场勘查完毕后民警到广丰县中医院将电动车驾驶员周某传唤至广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询问调查事实。9、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领条,证明被告人周某肇事后与被害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项,取得了被害者家属的谅解事实。10、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周某系自由供述事实。1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周某于1958年3月12日出生,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和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通行,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当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肇事后能拔打120电话并积极抢救伤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者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对被告人进行的审前社会调查显示,如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社区无不良影响。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现根据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 坚人民陪审员  祝有清人民陪审员  阮廷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