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大伟与杨焕霞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伟,杨焕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472号申请执行人李大伟。被执行人杨焕霞。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大伟与被执行人杨焕霞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高商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大伟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法院解除其所有的登记在苗志勇名下的鲁x**号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高密市人民法院查封的登记在苗志勇名下的鲁x**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牟长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