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瑞安市万隆汽车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奥标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瑞安市万隆汽车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奥标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涂圣荣,涂云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334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负责人:缪存锋。委托代理人:温小宜。委托代理人:章祥国。被告:瑞安市万隆汽车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圣荣。被告:浙江奥标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元仁。被告:涂圣荣。被告:涂云林。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以下简称温州银行)与被告瑞安市万隆汽车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公司)、浙江奥标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标公司)、涂圣荣、涂云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万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其逾期利息(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9.765‰计算,扣除已经支付的285.23元);2.被告奥标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合同编号温银601002012年高保字0002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240万元为限;3.被告涂圣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合同编号温银601002013年高保字0013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90万元为限;4.被告涂云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合同编号温银601002013年高保字0013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90万元为限;5.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月16日,被告奥标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温银601002012年高保字00026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为原告与被告万隆公司于2012年1月16日至2014年1月16日内签署所有主合同项下各笔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240万元,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决算日后两年为止,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5月14日,被告涂圣荣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温银601002013年高保字00130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为原告与被告万隆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至2015年5月14日内签署所有主合同项下各笔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90万元,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决算日后两年为止,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涂云林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温银601002013年高保字0013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为原告与被告万隆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至2015年5月14日内签署所有主合同项下各笔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90万元,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决算日后两年为止,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5月15日,被告万隆公司向原告申请贷款,双方签订编号为601002013企贷字00032号《非自然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90万元,期限自2013年5月15日至2014年5月15日止,借款月利率为6.51‰,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支付利息,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加收百分之五十。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万隆公司发放贷款90万元。借款后,被告万隆公司按约偿付利息至2014年5月15日,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万隆公司仅偿付逾期利息285.23元,借款本金及剩余逾期利息未予偿还,各担保人也均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瑞安市万隆汽车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借款本金90万元及其逾期利息(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9.765‰计算,扣除已经支付的285.23元);二、浙江奥标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对瑞安市万隆汽车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601002012年高保字0002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以最高保证金额240万元为限;三、涂圣荣对瑞安市万隆汽车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601002013年高保字0013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以最高保证金额90万元为限;四、涂云林对瑞安市万隆汽车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601002013年高保字0013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以最高保证金额90万元为限;五、浙江奥标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涂圣荣、涂云林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瑞安市万隆汽车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99元,由瑞安市万隆汽车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奥标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涂圣荣、涂云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799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戴美洁人民陪审员 华光萍人民陪审员 王晓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黄丽丽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