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埔法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大埔县高陂金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建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埔法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大埔县高陂金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大埔县。法定代表人胡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旭明,广东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建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振友,经理。关于大埔县高陂金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高陂金岸公司”)与广州建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州建顺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梅埔法民二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建顺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剩余地皮款50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高陂金岸公司。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款项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3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建顺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清偿义务。同时,本院依法到银信部门、房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州建顺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梅埔法执字第1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饶始隆审判员 黄坤伟审判员 房茂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