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滨民初字第0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时嘉华与叶仁文、相堂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嘉华,叶仁文,相堂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1217号原告时嘉华。委托代理人窦玉伟,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沂,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叶仁文。被告相堂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嘉华与被告叶仁文、相堂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时嘉华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时嘉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时嘉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小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