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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6892—6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雅捷、王巧连等与深圳港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肖像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雅捷,王巧连,张歆艺,深圳港美医疗美容门诊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6892—6894号申请执行人王雅捷(6892号案),女,汉族,军官证编号北文字第027400号。申请执行人王巧连(6893号案),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歆艺(6894号案),女,汉族。被执行人深圳港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法定代表人李金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肖像权纠纷三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90、2971、316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12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港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应向申请执行人王某王巧连、张歆艺分别赔偿10000元、10000元、10000元和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证券、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路来祥执行员  张肃然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小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