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民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1751号原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对被告杨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马珍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