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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刑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高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刑初字第0049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珍选(曾用名高珍远),男,1949年7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49********,汉族,文盲,农民,住湖北省公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取保候审。辩护人冷刚,重庆华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610763081。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5)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珍选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趁霞出庭支持公诉,被��人高珍选及其辩护人冷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高珍选伙同赵洪全、王金香(均另案处理)从湖北省荆州市到重庆市巴南区海宁皮草城。三人在该皮草城貂艺店铺内时,高珍选趁被害人吴素琴不注意之机,从该店内偷走女士咖啡色貂皮大衣一件。后三人于当天返回湖北省荆州市。之后,赵洪全将上述被盗物品变卖,高珍选分得赃款2000元自用。经重庆市巴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女士咖啡色貂皮大衣价值9500元。2015年2月9日,被告人高珍选在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中山路步行街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高珍选在审理中无异议,并有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信息,到案经过,情况��明,谅解书,被盗衣服销售清单,证人谭龙明的证言,被害人吴素琴的陈述,同案人王金香及被告人高珍选的供述,《重庆市巴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指认等笔录,巴南区海宁皮草城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截图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珍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5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珍选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珍选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高珍选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珍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吴文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馨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