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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淮安市锴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葛雪霞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0343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锴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解放西路36号。法定代表人博曼蔼恒,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葛雪霞。淮安市锴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葛雪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河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葛雪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迁出淮安市北京北路东侧中径路南侧的锴轩大厦一楼北面自东向西第5间门面房,并将该房屋交给原告锴轩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案外人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矛盾较大,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待诉讼结果出来后再作处理。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案外人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矛盾较大,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待诉讼结果出来后再作处理,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 兆审判员 刘 淼审判员 嵇淮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