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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商辖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南志良与王国麟管辖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志良,王国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辖初字第30号原告:南志良。被告:王国麟。本院受理原告南志良与被告王国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温龙商初字第1034号]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应由合同履行地即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享有选择权。现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国麟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国麟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炳昶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邵时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