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2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695号原告刘某某,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马某某,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连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孟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