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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2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695号原告刘某某,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马某某,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连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孟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