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州民初字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崇州市蜀兴农村产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从学、冯秀琼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州市蜀兴农村产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杨从学,冯秀琼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2495号原告崇州市蜀兴农村产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法定代表人杨彬,董事长。被告杨从学,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冯秀琼,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崇州市蜀兴农村产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从学、冯秀琼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崇州市蜀兴农村产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崇州市蜀兴农村产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崇州市蜀兴农村产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岳小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