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肖方兰与聂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方兰,聂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992号申请执行人肖方兰(又名肖芳兰),女,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聂鑫,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肖方兰与被执行人聂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涟民一初字第133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聂鑫应偿还肖方兰借款本金35000元。但被执行人聂鑫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聂鑫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