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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恩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向甲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甲,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恩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向甲,男,生于1973年12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李某甲,女,生于1980年2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甲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甲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甲承担。审 判 长  岳劲松人民陪审员  冯安伦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喻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