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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执民字第23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安吉县洲贸黄砂有限公司与安吉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安吉县洲贸黄砂有限公司,安吉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2327-2号申请执行人:安吉县洲贸黄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月秀。被执行人:安吉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静芳。申请执行人安吉县洲贸黄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吉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湖安孝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吉县洲贸黄砂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05012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吉县洲贸黄砂有限公司已受偿50000元,尚有债权55012元未受偿。现被执行人安吉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安执民字第23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安吉县洲贸黄砂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安吉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处置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发国审 判 员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