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于云霞与被告林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云霞,林健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2601号原告于云霞,女,ⅹ年ⅹ月ⅹ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林健,男,ⅹ年ⅹ月ⅹ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某采油厂职工,原住胜利油田锦华二区,现住址不详。原告于云霞与被告林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云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云霞诉称,2008年2月14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在东营市东营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确认位于胜北社区南区50型楼房(即东营区勘探路64号南区ⅹ号楼ⅹ单元ⅹ室)归原告所有,但长期以来,被告一直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请求法院判令:一、确认东营区勘探路64号南区ⅹ号楼ⅹ单元ⅹ室房屋归原告居住使用,被告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林健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云霞与被告林健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2月14日在东营市东营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胜北社区南区50型楼房1套归女方所有。该房屋现为胜利油田胜北社区景苑南区ⅹ号楼ⅹ单元ⅹ室,建筑面积61.06平方米,楼型为50Ⅱ型,原门牌号为康安巷2-4-5-2号。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胜利油田职工住房情况证明、房款收据、住房通知单、胜利油田职工租购住房许可证、胜利油田分调房款核定通知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该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原、被告在协议中的约定,位于胜利油田胜北社区景苑南区ⅹ号楼ⅹ单元ⅹ室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因此,原告请求该房屋归其所有,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胜利油田胜北社区景苑南区ⅹ号楼ⅹ单元ⅹ室的房屋一套归原告于云霞所有;二、驳回原告于云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舒浩浩人民陪审员 苏守芬人民陪审员 张立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源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