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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辽宁宏冠船业有限公司为与涂国保、第三人魏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宏冠船业有限公司,涂国保,魏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308-1号原告:辽宁宏冠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宜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玉东,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辉,辽宁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国保,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第三人:魏丹,女,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辽宁省辽东湾开发区。原告辽宁宏冠船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涂国保、第三人魏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涂国保、第三人魏丹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宏冠船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涂国保、第三人魏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裴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