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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9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国红与韩红国、周默娥一案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904-5号申请执行人李国红。被执行人韩红国。被执行人周默娥。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3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红国、周默娥的银行存款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