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9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国红与韩红国、周默娥一案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904-5号申请执行人李国红。被执行人韩红国。被执行人周默娥。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3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红国、周默娥的银行存款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