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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海万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洪甫与上海百嘉盛大酒店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8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万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万才。委托代理人王延武。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洪甫。委托代理人李庄仁,上海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百嘉盛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旭灿。上诉人上海万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李洪甫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洪甫于2015年6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上海万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海万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李洪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万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李洪甫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89.0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44.53元,由上诉人上海万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李洪甫负担人民币1,594.53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康威代理审判员  徐 江代理审判员  姚 跃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何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