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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终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海龙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44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海龙。上诉人王海龙因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不字第26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被起诉人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修改规划及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平面图,将规划的地面绿化位置改建为地上停车位,增加安全隐患;小区公共走廊和通道的净宽不足或局部净高过低影响人员通行及疏散安全;小区没有在客厅和卧室外预留放置空调室外机的位置;小区地下有输油管道,对于住房安全造成重大威胁;上述四项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上诉人在办理收房手续时,根据被起诉人的要求按照总房款的2%缴纳了公共维修基金,而按照固安县人民政府(2014)195号文的规定,住宅的公共维修基金的缴存标准应为每平方米70元,被起诉人应退还起诉人多收的维修基金,该项诉讼请求有明确的事实。综上,上诉人所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应依法受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故上诉人之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另,固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第四项明确规定:“2014年12月1日前交存的项目,仍按以前的标准执行。”综上,原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薛月琴审判员韩景录代理审判员董聚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刘文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