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2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张伟与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水泥实业公司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2229-1号原告天津市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35-37号新华大厦A-1205。法定代表人张淑云,董事长。原告张伟。被告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五道35号汇津广场1号楼-602。法定代表人孙亚宁,董事长。被告天津市水泥实业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朝阳路。法定代表人李宝太,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了原告天津市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张伟与被告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水泥实业公司互易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魏洪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