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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执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绪岗与李文丽、沈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绪岗,李文丽,沈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1304号申请执行人刘绪岗,农民。被执行人李文丽,农民。被执行人沈青,自由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5)莱城商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执行人李文丽、沈青位于公家庄村东面路北水库南面房屋,北屋5间长28米,西屋2间长10米,东屋2间长10米,南屋4间11米,大门1间长4米。2、查封期限从2015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书(或恢复执行),逾期不申请或迟延申请,视为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或放弃查封、冻结的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印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亓增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