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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郭之瑞与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1699号原告郭之瑞,男,汉族,住天津市。委托代理人周伟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波,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址不详。原告郭之瑞诉被告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之瑞的委托代理人周伟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之瑞诉称,2013年5月7日,被告通过天津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嘉沪投资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嘉沪分公司”)、天津嘉业信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信诚公司”)中介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63,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至2014年4月30日),月利息2,340元,每月归还本息32,590元,由原告代扣中介咨询费、服务费、管理费。原告扣除咨询费、服务费、管理费后,于2013年5月9日将余款294,000元划入了被告的银行账户。被告借款后仅支付了八个月的本息260,720元(本金242,000元,利息18,720元)。原告催讨借款余款不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2,000元并支付利息9,360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4月30日)。被告吴波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7日,被告通过“嘉沪分公司”、“嘉业信诚公司”中介向原告借款,并在本市长宁区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63,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至2014年4月30日),月利息2,340元,每月归还本息32,590元(本金30,250元,利息2,340元),原告代被告支付中介咨询费、服务费、管理费。逾期还款原告有权解除协议,被告需一次性归还所有本金及利息。双方另约定合同签订地为诉讼管辖地。合同签订后,原告代被告支付“嘉沪分公司”、“嘉业信诚公司”咨询费、服务费、管理费25,200元、37,800元6,000元后,于2013年5月9日将余款294,000元划入了被告的银行账户。被告借款后仅支付了八个月的本息260,720元(本金242,000元,利息18,720元),原告催讨余款不着,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原告对其主张提供了《借款协议》、代收咨询费、服务费、管理费的两份收条、银行交易记录,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63,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每月还款32,590元(本金30,250元,利息2,340元),由原告代扣咨询费、服务费、管理费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代收咨询费、服务费、管理费的两份收条、银行交易记录为证,本院依法应予确认。现原告以实际向两被告交付的金额294,000元作为借款本金予以主张,扣除被告已归还的借款本金242,000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余款52,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并不超出双方原约定及法定的范围,本院一并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案的事实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郭���瑞借款余款人民币52,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9,360元(计算至2014年4月30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4元,由被告吴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金林代理审判员  顾 颖人民陪审员  李静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曦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